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所诈骗的赃款509560.59元已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本案所诈骗的赃款509560.59元已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所诈骗的赃款509560.59元已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所诈骗的赃款509560.59元已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所诈骗的赃款509560.59元已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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