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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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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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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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