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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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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富8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案发后,张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及时复绿被占用的林地,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防城港市人民防城区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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