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称其被交警查到后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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