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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安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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