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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蔺新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王某某、蔺新海互为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贷款,在王某某、蔺新海没有履行还款责任时,王某作为保证人已对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的贷款进行偿还,故王某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有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王某要求二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亦未超出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代偿款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人民币2,2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200.00元;二、被告蔺新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代偿款人民币24,251.00元,利息人民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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