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5月26日因病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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