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补交税款,接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退还了全部涉案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