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退赃并获得谅解等从轻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属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损失已追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