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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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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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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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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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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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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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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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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孟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孟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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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董某甲涉嫌盗窃案)(董小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董某甲涉嫌盗窃案)(董小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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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侯西友)(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侯西友)(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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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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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李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李某某)(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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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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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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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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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退赃并获得谅解等从轻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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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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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属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损失已追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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