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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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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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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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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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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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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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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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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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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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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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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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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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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家信)(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家信)(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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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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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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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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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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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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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靖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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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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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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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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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案)(张某、郑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不起诉人的认罪态度,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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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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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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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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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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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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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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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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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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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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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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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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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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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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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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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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