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沈某甲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账本、票据、手机等物证存档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孟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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