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已将骗得的7000元人民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苑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苑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案后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徐某某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对许某某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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