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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甲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谢某某所提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其自首的情节已予认定并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科处刑罚适当,故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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