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已将骗得的7000元人民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苑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苑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投案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返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案后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徐某某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对许某某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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