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补缴税款,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为了健全司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让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经营影响更小,给予民营企业经营者更多理解和包容,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最终达到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辽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另外,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民营企业经营者,为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帮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人民币60015.22元应当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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