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本人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