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此次犯罪为过失犯罪,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发生事故后立即拨打报警及救护电话,可以认定为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已得到充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谅解,且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郑某乙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肇事后积极施救,与被害人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甘某某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月*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宋宝山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张彦丰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肇事后能够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自首,向警方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高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邱某某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曹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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