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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