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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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