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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与吕志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阜公交认字(2015)第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吕彐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及受害人赵一帆无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冀A×××××、冀A×××××挂”大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吕志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吕志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吕志强的“冀A×××××、冀A×××××挂”大货车在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投有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且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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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明因没有相关资质提供,无法证明其在竞秀区居住,原告还应提供暂住证、租赁协议等,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因原告提交的社区证明符合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有效定义,社区居委会也符合出具机构的法定条件,死者王树凯系保定户籍,根据居住证的办理条件无需在保定市办理居住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00元。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冀F×××××”、“冀J×××××、冀J×××××”、“晋H×××××、晋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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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南皮县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和不必要的二次检查费,因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没有法律支撑,故对此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称营养费原告主张过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需加强营养,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医嘱嘱明加强营养,故对原告的营养费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支持一个月的误工期限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到评残前一天共计188天,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保险公司抗辩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认可,因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系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情予以支持6000元。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冀F×××××”、“冀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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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兰某等与南皮县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和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验尸报告需要提交资质,注销证明等,因兰秀峰的死亡确属事实,故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次事故中第二次事故原告车未与我司投保车辆相撞,故第二次相撞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承担,因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第二起事故中,刘兴云负同等责任,王树凯、石炳勇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兰秀峰、张春贺无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兰秀峰为非农户口,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原告主站的搬运费因其属于丧葬费的涵盖内容,故原告诉求的搬运费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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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南皮县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和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第二次事故原告车辆未与我司投保车辆相撞,故第二次相撞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承担,若承担比例不应超过25%,因事故认定书载明第二起事故中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树凯、石炳勇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认定刘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王树凯的事故责任比例为25%,石炳勇的事故责任比例为25%。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中不是正规医院出具的不认可,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提交的票据中山西国康大药房及太原市中誉商贸有限公司的票据均无医嘱证明其发生的合理性,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过高,应按照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根据原告刘某某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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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王喆与张清江、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犯他人生命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清江雇佣司机张兵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王海勇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清江作为事故车辆雇主应对二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清江承担。被告张清江事发后为二原告垫付费用40000元,在庭审后声明自愿放弃5000元,并不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原告同意并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损失依法确定如下:1、医药费31021元;2、护理费19779元/年÷365天×3天=162.6元;3、误工费19779元/年÷365天×3天=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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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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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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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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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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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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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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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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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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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赵某2等与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中,原告赵某1、赵某2、辛玉荣、段正来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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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还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为司机赵月顺所驾驶的车辆“鲁E×××××、鲁E×××××”在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险(司机),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司机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被告应依约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保险车辆实际车主在赔偿司机赵月顺损失后,有权向承保的被告保险公司追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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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等与易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易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认定赔偿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6,342.95元,原告诉求26,342.44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41天,共计4,100元,原告诉求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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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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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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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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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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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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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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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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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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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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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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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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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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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某、张某某等与李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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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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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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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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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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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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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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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军学驾驶的事故车辆“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同乐死亡,且事故认定高军学负次要责任,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由过错一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同乐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1051×20=221020元;2、丧葬费:52409÷2=26204.5元;3、被抚养人抚养费:81207元父亲张喜泉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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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杨某某等与王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春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铠铭无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鲁P×××××、鲁P×××××挂”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销部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第三者险,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茌平营销部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平、杨某某、杨卿城、杨朔、杨铠铭合理合法的损失,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李某某负担。本案中,原告王某平、杨某某、杨卿城、杨朔、杨铠铭的损失为:死者王春梅死亡赔偿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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