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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明因没有相关资质提供,无法证明其在竞秀区居住,原告还应提供暂住证、租赁协议等,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因原告提交的社区证明符合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有效定义,社区居委会也符合出具机构的法定条件,死者王树凯系保定户籍,根据居住证的办理条件无需在保定市办理居住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00元。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冀F×××××”、“冀J×××××、冀J×××××”、“晋H×××××、晋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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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兰某等与南皮县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和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验尸报告需要提交资质,注销证明等,因兰秀峰的死亡确属事实,故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次事故中第二次事故原告车未与我司投保车辆相撞,故第二次相撞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承担,因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第二起事故中,刘兴云负同等责任,王树凯、石炳勇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兰秀峰、张春贺无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兰秀峰为非农户口,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原告主站的搬运费因其属于丧葬费的涵盖内容,故原告诉求的搬运费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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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南皮县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和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第二次事故原告车辆未与我司投保车辆相撞,故第二次相撞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承担,若承担比例不应超过25%,因事故认定书载明第二起事故中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树凯、石炳勇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认定刘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王树凯的事故责任比例为25%,石炳勇的事故责任比例为25%。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中不是正规医院出具的不认可,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提交的票据中山西国康大药房及太原市中誉商贸有限公司的票据均无医嘱证明其发生的合理性,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过高,应按照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根据原告刘某某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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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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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灵某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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