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车,撞一人致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虽未逃离现场,但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因饮酒过度,事发后神智不清,只知道撞人了,其余什么也不知道。证人杜某某证实,事发后其打110、120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将肇事司机控制。事发后虽未逃离现场,但认定自首缺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主观要件,故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未认定自首错误,应予认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和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认罪、悔罪,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给被害方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死者家属同意不足部分向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人同死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立平审判员 辛吉贵审判员 王兴锋 书记员: 刘建美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悔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到达,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疏于观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给付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8970.33元,并已兑现,被告人宋某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