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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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