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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康与宋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与郝定玉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属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债务确认书是被告确认其与郝定玉之间借款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认定。郝定玉过世后,原告依据郝定玉生前遗嘱,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但其诉请金额应以被告在债务确认书中确认的为准,其余部分已经诉讼,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宋月青本院公告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月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返还原告郝永康借款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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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与郝定玉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属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债务确认书是被告确认其与郝定玉之间借款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认定。郝定玉过世后,原告依据郝定玉生前遗嘱,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但其诉请金额应以被告在债务确认书中确认的为准,其余部分已经诉讼,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宋月青本院公告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月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返还原告郝永康借款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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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与郝定玉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属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债务确认书是被告确认其与郝定玉之间借款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认定。郝定玉过世后,原告依据郝定玉生前遗嘱,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但其诉请金额应以被告在债务确认书中确认的为准,其余部分已经诉讼,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宋月青本院公告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月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返还原告郝永康借款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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