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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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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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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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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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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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