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徐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某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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