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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赵某某系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案件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真诚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