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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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