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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