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后自首,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吴某某在案发后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6326.13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对吴某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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