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林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出资生态恢复赔偿金,且生态恢复赔偿金已缴纳到位给第三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自首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张某某违法犯罪行为历史沿革时间较长,部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二)》之前,之后行为亦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块用于农业生产,属于设施农用地,且系初犯、偶犯,情节比较轻微,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黄某某系因消极作为酿成严重后果,本案涉案地块案发已复垦通过验收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黄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其具有自首、涉案地块案发后已复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潘某甲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潘某甲基于公益目的拓宽林地旁道路,现涉案地块已补植树苗,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酌定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其具有自首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