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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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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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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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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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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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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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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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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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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无从重情节;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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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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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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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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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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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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