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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0日
本院认为,相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