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等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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