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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中袁某某于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吕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无法证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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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并报警的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安某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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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崔某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民事损害部分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崔某虎不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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