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和偶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相关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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