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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