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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为租赁合同的缔约一方,应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承租方的义务。被告叶文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租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决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上海市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被告叶文强对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本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共同偿还上海市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及违约金的义务人,同时该民事判决书也赋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本案租赁合同责任之后,可以另行向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文强主张权利。综上,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追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结合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26日、2017年9月27日扣划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3779860元,但由于本案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租赁人与上海三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临海市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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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与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与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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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乔宝业、潘某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考核合同》、《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经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70号民事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垫付执行款及利息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或已经裁判的案件,再次起诉,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断是否为“一事”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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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乔宝业、潘某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考核合同》、《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经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70号民事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垫付执行款及利息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或已经裁判的案件,再次起诉,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断是否为“一事”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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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与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支行与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佳志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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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和东辉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因王某系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将其以个人名义所作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东辉公司。本案争议的第九条手写“说明”系书写于王某以个人名义和光仁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中,东辉公司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正基于王某和东辉公司彼此主体的独立性,故14号案件判决认定:王某作为向光仁公司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的个人,其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不足以认定东辉公司同意免除王某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手写内容只是王某当时的单方意思表示,对东辉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同理,现王某以对东辉公司不产生约束力的抗辩来主张对其个人亦不具有约束力,混淆了王某个人和东辉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保证合同系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光仁公司签订,而非代表东辉公司。在王某没有证据否定该合同的真实性情况下,本院认定第九条手写“说明”系王某与王某之间合意的结果,对王某产生约束力。  现王某已向东辉公司履行了还款责任,王某依据其与王某的约定,行使追偿权,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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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海与浙江泰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某支行、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金海上诉称只在2015年去过一次泰某银行,同时签订了3份保证合同,但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泰某银行提供的反驳证据显示,朱金海签过3次不同的保证合同,且签名笔迹明显不同,对此,朱金海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本院难以认定3份保证合同是在同一时间形成,故对朱金海该项上诉理由以及相应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但是,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陈某某欠款金额认定有误,本院另查明,截至2018年6月27日,陈某某期内利息已还清,尚欠借款本金278,034.15元。二审中,被上诉人泰某银行明确表示,现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78,034.15元以及以278,03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19.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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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丰美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缪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和被申请人存在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各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本案在程序上是否需待(2018)沪0109民初XXXX号案审结生效后再行审理。(2018)沪0109民初XXXX号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已裁定解除了对力丰美迦公司的保全措施,缪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亦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钱某某支付股权折价款,故(2018)沪0109民初XXXX号的审理结果与力丰美迦公司再无关联,本案无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径行处理。  缪某某是否申请保全错误。判断申请人是否申请保全错误,不仅要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为法院所支持为事实基础,还要考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首先,(2018)沪0109民初XXXX号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权利义务相对方应为离婚夫妻双方,力丰美迦公司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义务主体,而缪某某此前曾就同一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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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某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功夫堂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功夫堂公司、伍德保公司、高明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对到庭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谷英珂、聚予公司、聚予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涉及原告与被告功夫堂公司之间的借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功夫堂公司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约定:被告功夫堂公司在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的授信期限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为9,900,000元,授信业务为流动资金贷款;被告功夫堂公司未能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或与原告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且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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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某支行与上海热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乐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热浪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乐盛公司协议的《保证合同》及被告马齐乐、马红菊出具的《个人保证担保函》均系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热浪公司发放贷款4,000,000元,热浪公司应按约支付利息、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然而,热浪公司未付截至2019年5月4日的正常本金利息22,837.50元,实属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同时,本院注意到,被告热浪公司的房产涉及巨大金额债权抵押以及被采取诸多财产保全措施,符合《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4.2条款约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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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上海戴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某等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某、李士勇、李士炯之间签订的《四人合伙经营协书》系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的条款对协议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协议书明确的合伙人系原告、陈某、李士勇、李士炯,并约定了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等内容。其中,约定陈某以被告戴某公司的股权、固定资产、技术资源及库存商品折价方式出资,全体合伙人并推选其为合伙负责人等。被告所辩称的戴某公司为合伙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仅是依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所为、与其个人无关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协议书约定,协议自四名合伙人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因此,自2015年1月1日四名合伙人在协议书签字之日起合伙即已成立,是否以合伙企业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并非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且在案事实表明,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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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两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结清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担保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与仲利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告、被告一又与仲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原告代被告一向仲利公司清偿了540,000元,被告一、被告二也相应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后,仲利公司的债权实现,该案件得以执行完结。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代付款及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和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承诺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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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借款人李某向北京银行申请信用卡大额借款的担保人,在李某未按期足额还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情况下,履行了向北京银行付款的担保责任,在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原告当然有权向借款人李某追偿。被告所辩称的《反担保函》的落款时间早于原告提供担保的落款时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作为担保人的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李某的追偿权,属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所以即便在原告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未签署《反担保函》,原告亦依法享有追偿权。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的主张已超过2年的保证期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等材料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66,070.32元以及自最后一笔实际代为还款之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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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针对被告程金昌以案外人江苏鸿升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该份外墙脚手架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程金昌明确该份承包合同中加盖的江苏鸿升公司的印章并非江苏鸿升公司的真实印章,原告亦确认加盖的江苏鸿升公司的公章并不真实,结合被告程金昌个人以及被告倪受勇受被告程金昌委托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可以说明原告系与被告程金昌之间发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中国四冶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原告也曾与被告中国四冶公司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但是就本案而言,从该份承包合同中无法得出被告中国四冶公司与原告之间就涉案合同项下的工程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江苏鸿升公司并未参与过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其既非总包单位,亦非转包或分包部分工程的单位,而被告程金昌系个人,虽然被告程金昌认为其是以案外人江苏鸿升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但是由于江苏鸿升公司并未对被告程金昌的该项陈述予以追认,被告程金昌也无其他权利外观表象行为足以让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案外人江苏鸿升公司签订涉案项目的承包合同,说明被告程金昌无权代理江苏鸿升公司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故该份承包合同应当约束的合同主体是被告程金昌与原告。结合原告提供的材料单以及付款的证据,说明原告也认可其确实是与被告程金昌之间发生合同关系,其也确实从被告程金昌处获得了涉案外墙脚手架工程的实际施工,但被告程金昌仅为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本案所涉工程系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故被告程金昌的身份应属于违法的分包人,即使原告具备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但原告与被告程金昌所签署的外墙脚手架承包合同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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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张淑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借款人张某1向北京银行申请信用卡大额借款的担保人,在张某1未按期足额还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情况下,履行了向北京银行付款的担保责任,在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原告当然有权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人被告张某2追偿。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亦在《反担保函》中约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202,082.19元以及自最后一笔实际代为还款之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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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张淑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借款人张某1向北京银行申请信用卡大额借款的担保人,在张某1未按期足额还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情况下,履行了向北京银行付款的担保责任,在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原告当然有权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人被告张某2追偿。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亦在《反担保函》中约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202,082.19元以及自最后一笔实际代为还款之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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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与张淑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借款人张某1向北京银行申请信用卡大额借款的担保人,在张某1未按期足额还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费用的情况下,履行了向北京银行付款的担保责任,在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原告当然有权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人被告张某2追偿。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亦在《反担保函》中约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202,082.19元以及自最后一笔实际代为还款之日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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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方面,工程施工进展期间,原告对工程款项的使用具有自主性与流动性,该组证据未能反映出原告具有“挪用”的事实;另一方面,原告对工程款使用的特定性、合理性,与被告保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是否造成原告损失,不具有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对于证据所反映无锡项目所涉材料商之17个案件之判决,以及被告据此已向原告主张相关权利之诉讼,包括其中(2014)扬商初字第111号案件实际保全金额为1,350,000元等案件信息,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2007年10月29日,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建设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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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上海红某某家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目前也尚无生效判决确认董服龙对王敏云的债务,原告仅凭林义相与董服龙、林义相与王敏云之间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董服龙对外负债的事实;即使存在录音记录中的借款,也不能证明该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欠缺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03年7月9日,被告登记设立,公司注册资本72,830,000元,被告现有股东八人,分别为原告(持股比例5.82%)、董服龙(持股比例46.463%)、案外人王某某(持股比例3.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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