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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