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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