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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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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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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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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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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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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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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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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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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灵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吴青莲于2017年7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于2018年6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三被告作为其近亲属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因原告未为吴青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需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主张案外人给某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亡补助金具有重复性,且数额高于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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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书、谢红某等与上海京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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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书、谢红某等与上海京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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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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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书、谢红某等与上海京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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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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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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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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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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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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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熙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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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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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熙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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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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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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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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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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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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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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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熙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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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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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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