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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