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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上海奇可精密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时任被告管理人员孙某某和被告财务人员潘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昂奇的微信聊天记录,经当庭核对,对聊天双方的微信使用人身份予以确认,该聊天内容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具有合法性,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其有能力提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从该证据的内容上可见,陈昂奇对应支付原告2017年1月、2月的工资是确认的,故本院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未为被告提供过劳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原告已提供了基本事实的初步证据,被告认为劳务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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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徐某是否对系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崇裕公司就系争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华南公司在中标被告崇裕公司的施工工程后,委托华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徐某承包施工,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系争工程项目,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和价款结算,原告徐某向被告华南公司和华南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徐某主张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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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徐某是否对系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崇裕公司就系争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华南公司在中标被告崇裕公司的施工工程后,委托华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徐某承包施工,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系争工程项目,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和价款结算,原告徐某向被告华南公司和华南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徐某主张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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