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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高红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也作为中科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中科分公司,并承接了一系列的工程项目,双方实际存在承包关系。原告和被告在审理中也一致确认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按照《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现依据被告未按约缴纳管理费主张解除《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亦认可其未能缴纳原告诉请中主张的几个项目的管理费,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约定了在被告未能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也认可未缴纳管理费,故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第一项管理费为上海宝山项目项下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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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某某与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就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宜进行结算后,相关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过程。被告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仍未能依照约定期限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协议》中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事宜进行了约定,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协议,双方再行结算明确的借款数额,应当包含了被告未履行工程结算协议的违约责任。而在转化后的借条中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的赔偿事宜作出约定,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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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庾某某为证明被告钱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不仅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数份借条,亦提交了相关银行的取款凭证,并当庭陈述了借款经过,故原、被告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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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相关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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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明与沈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建明系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据孙建明起诉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管辖权的审查。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某坤的住所地属徐汇区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沈某坤辩称双方系合伙纠纷,属于实体审查范围,若孙建明起诉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则由其承担实体败诉的法律风险,而不会影响程序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重洲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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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矻与黄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矻与黄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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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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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谈某霆、吕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谈某霆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且无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谈某霆的住所地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伟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伟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告王伟雄在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爱萍书记员:沈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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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朱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间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充分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870,000元之事实,故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确认并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870,000元。  二、被告朱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如下方式偿付原告刘某某借款利息:1.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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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250,000元借款未还,被告理应根据其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属违约,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玉某借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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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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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徐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是徐某某与蒋敏的共同债务,蒋敏负有共同归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蒋敏死亡后,按继承法规定,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蒋敏遗产范围内清偿。各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仅限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一义务是分开的、独立的,不存在共同责任,也不存在相互连带责任。所以,陆某某在本案中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高某某认为本案遗漏蒋敏的继承人陆某某为案件当事人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要求陆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之义务,可另觅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申请人认为其对蒋敏的债权拥有房屋抵押权,应当用蒋敏个人名下的房产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而法院未予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之意见。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上述抵押权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不应直接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之外的事项作出处理,故本院未对申请人享有抵押权房屋优先受偿权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05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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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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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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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等并结合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5,0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5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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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与民事调解书相吻合,原告依约向被告或被告指定的案外人交付钱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时归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月利率2%标准进行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起算时间调整为自2018年10月2日起。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本院调整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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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范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已经通过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明,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然被告在制定还款计划后从未按照该计划履行,且显然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承诺,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从原被告借款经过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有偿借贷,根据原被告之间对本息的约定,原告现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孟某某借款1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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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甘某与汪某、殷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述两类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涉案民事案件判决前,他案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汪某与案外人董涛共同欠两告借款1000余万元。本案中,(2018)沪0112民初26726号民事判决,南京市建邺区金隅紫京府XX幢XXX室房屋产权被告殷某所有,致使被告汪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故两原告与(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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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016)沪0112民初29915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张正宝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而在被告与孙桃梅QQ聊天过程中,被告自认其借了200,000元,张正宝借了200,000元,结合原告最初欲将400,0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不成转而转账给张正宝的这一情节,由此本院可以认定实际是本案被告与张正宝共同向原告借款,且之后张正宝也向被告转账了其中的100,000元,现张正宝已自愿向原告偿还了其中的3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我国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自愿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未超年利率6%,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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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王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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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因购房而向其借款298000元,虽提供了汇款记录和被告杨某某个人出具的借条,因被告丁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作为出具借条当事人的被告杨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反映:“两被告共同购房屋的首付款为400000元,其母亲出资300000元,另向朋友借款100000元”。说明被告杨某某也不认为原告杨某某打入其银行帐户内的298000元为其夫妻债务。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存在特殊的家庭身份关系,原告杨某某主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丁某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丁某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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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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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卢某发、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鉴于被告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最终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培涛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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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欣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在于借款意思表示真实和借贷事实发生。综合本案一、二审中当事人的抗辩,上诉人徐州欣华纳公司对于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未否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事实是否已真实发生,即1.2亿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院结合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之间特定利益关系、借款用途及当事人举证等方面,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已实际发生,现阐明如下:  第一,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分析。首先,戴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9日向伊本捷投资公司转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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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言与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重言与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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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金海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凌金海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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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王某某、朱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闵行区,故本院认为,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朱凌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劲松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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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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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刘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刘某某、刘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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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陈某在庭审过程中的自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某尚欠原告郭某某本金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辩称借款本金是7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某在债务到期之后,不能依照约定还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追讨借款发生的费用要由被告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根据律师行业标准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标的额等,酌情支持2,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上述债务虽然形成于被告陈某和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陈某在同一时期内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多人举债且累计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理需要,且原告郭某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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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众大罗塘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借款申请上约定了借期为一个月。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被告的抗辩意见,利息的争议焦点为:1、刘辉是否有权决定免除被告的借款利息;2、双方未约定借期外利息,原告的利息诉求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其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称借款时,其系被告的股东,同时担任原告的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免除利息。但上述任职情况和职务权限的陈述与企业登记信息明显不符,现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也未出示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刘辉陈述的免息决策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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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裘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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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丽娟与黄某某、黄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孔丽娟就系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被告黄某某申请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根据(2017)沪0112民初10402号和(2018)沪01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孔丽娟与被告黄某在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查封前就系争房屋确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上海市闵行区鲁康路XXX弄XXX号XXX室出售转让合同(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然因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动迁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或者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大产证满3年,且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现被告黄某于2017年1月13日取得系争房屋小产证,上海银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5月11日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故系争房屋在被告黄某某申请查封前并未满足动迁安置房过户交易年限。同时,原告孔丽娟自述其尚余19万元房屋购房款未支付。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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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贷款人)与刘a(借款人)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王某某并于次日向刘a交付借款150万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关于刘某某辩称刘a生前已清偿上述借款并提供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节,其中部分转账记录发生于2012年10月16日之前,当时本案系争借款关系尚未发生,故无法认定该部分转账系清偿本案所涉150万元借款。而之后发生的转账,因王某某与刘a之间除涉案借款外,尚存在多笔其他借款等经济往来,且刘a在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对涉案借款再次进行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a生前已经清偿涉案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确认2013年11月8日刘a向其支付的30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故关于本笔借款,本院确定刘a尚结欠王某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关于利息,《借款协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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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被告对23,200元确认,但认为第一笔25万元实际收到20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第一次庭审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从借条内容来看,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原告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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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双方500,000元借款,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实际为原告向被告的投资款且被告已经还清并提供其名下农行账户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汇款明细以及原告父亲周菊观与被告签署的《上海考菲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两份《还款协议书》签署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且《还款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被告需要归还的款项系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16日、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6日汇入被告账户的200,000元、100,000元以及200,000元,合计500,000元。根据被告提供的汇款凭证,汇款时间均发生在2016年2月29日之前,且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被告向原告汇款合计1,090,100元,与涉案款项不吻合,对此原告陈述双方之间除了涉案款项之外还有其他经济纠纷并且提供原告向被告另外的汇款明细,本院认为被告在归还涉案款项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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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淼与陆月弟、石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陆月弟向原告张浩淼借款600,000元的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支付业务回单所证实。陆月弟主张借款合同系原告换页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陆月弟主张的还款:2018年1月17日及2018年1月18日的两笔转账发生在其向原告借款之前,无法证明对系本案借款的还款;原告主张2018年4月20日转账中的10,000元及2018年4月29日转账的20,000元系2018年1月25日借款的利息且在他案予以扣除,因该笔借款发生在本案借款之前,原告主张该两笔还款系该笔借款利息于被告更有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故对陆月弟的还款本院认定为2018年4月20日5万元、2018年5月29日1万元、2018年6月4日2万元、2018年8月1日2万元、2018年8月4日1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5%,已超过法律规定,陆月弟的已还款应按月利率3%的标准冲抵利息,余款再冲抵本金。结合原告及陆月弟的付款时间及上述利息标准、冲抵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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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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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李某、黄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沈某某与李某、黄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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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黄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借条、保证书、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且双方于2018年3月13日已就双方的借款金额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5,500元的事实,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2018年12月2日起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亦予支持。被告黄晶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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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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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罗竹璪、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第三人亦向被告交付相应钱款,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到期后,两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被告罗竹璪已经支付第三人的15万元利息,原告现将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2017年12月18日,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罗某的笔迹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两被告本人经本院通知拒不到庭,仅单方否认签字非本人所签,尚未达到启动笔迹鉴定的条件,本院对此申请不予准许,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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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宝华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米宝华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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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李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韩某与李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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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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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爱华与顾某某、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20万元借款,现被告周洋予以否认,但从证人证言、被告周洋在庭审中陈述曾听证人说起过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及两被告对购房首付款的资金来源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顾某某之间就2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顾某某同意于相关借条出具之日计算利息,故被告顾某某应归还原告20万元借款本金及从2012年11月7日起按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3%支付相关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60万元借款,现两被告均予以认可且同意从2016年7月22日起计算利息,现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周洋辩称的其已向原告归还过部分借款,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顾某某及证人均表示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而被告周洋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辩称,故对被告周洋的此辩称本院不采信。因原告出借的80万元款项均用于两被告购房所用,系两被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周洋应与被告顾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付息之责。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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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应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是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被告应运来为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而与原告朱某某签署《借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借款合意,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的《租赁合同》虽名为租赁合同,但究其实质,乃类似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沪GYXXXX车辆购买价为171,800元,而被告应运来仅支付了78,000元,被告应运来为实现购车目的,而向原告朱某某借款。原告朱某某称钱款作为购车款支付给了案外人升鹏公司,并当庭提供了购车发票及升鹏公司出具给交款人朱某某的相关收据,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根据交易习惯和常理,被告应运来在未支付全款的情况下,无法得到车辆的所有权,现依据之前已生效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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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约还款及支付利息,现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辩称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垫资费51,450元,对此原告予以否认,两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该笔51,450元与本案所涉借款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个人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有约定,两被告辩称该合同具有欺骗性,为无效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亦不予采信,现原告调低标准,主张两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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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向原告出具多份借款协议,而并非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可见被告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其次,从借款协议内容上看,双方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且原告每月固定收取收益,并不负担被告股票操作的亏损,故符合借款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原告出借的资金仍留在原告账户内,但事实上已经交由被告进行股票操作,被告可以通过股票操作获取收益,被告享有借款利益;借款协议中关于保证金、账户监管、警戒线、平仓线等约定,系原告出于借款资金安全的需要,与被告达成的一致意见,属于被告自愿提供的担保和承诺,上述约定未超出借贷关系的法律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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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充分证实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曲某某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2018年3月2日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曲某某借款的事实,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9年3月2日止,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宋某某承担等内容,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自认2018年3月2日的借款合同中实际借款本金为30万元,要求归还本金30万元,及按年息18%计算该款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期内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要求归还2019年3月12日的借款2万元,和律师费15000元,原告的上述诉请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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