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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华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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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高红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也作为中科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中科分公司,并承接了一系列的工程项目,双方实际存在承包关系。原告和被告在审理中也一致确认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按照《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现依据被告未按约缴纳管理费主张解除《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亦认可其未能缴纳原告诉请中主张的几个项目的管理费,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约定了在被告未能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也认可未缴纳管理费,故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第一项管理费为上海宝山项目项下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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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某某与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就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宜进行结算后,相关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过程。被告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仍未能依照约定期限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协议》中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事宜进行了约定,因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协议,双方再行结算明确的借款数额,应当包含了被告未履行工程结算协议的违约责任。而在转化后的借条中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的赔偿事宜作出约定,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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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原告庾某某为证明被告钱某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不仅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数份借条,亦提交了相关银行的取款凭证,并当庭陈述了借款经过,故原、被告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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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相关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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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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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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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安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沈钧安一方坚持认为赵某某是向沈钧安借款的“紫玫瑰2”,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紫玫瑰2”所持有的电话号码归属于赵某某,也无法证明赵某某与“紫玫瑰2”具有同一性,因此对于沈钧安一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沈钧安一方在一审中起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其请求权的成立须满足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其所称系争钱款由沈钧安与“紫玫瑰2”共同生活消费,及借给“紫玫瑰2”,均系有原因的给付,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故一审法院驳回沈钧安一方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沈钧安一方上诉坚持认为“紫玫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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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明与沈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建明系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据孙建明起诉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管辖权的审查。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某坤的住所地属徐汇区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沈某坤辩称双方系合伙纠纷,属于实体审查范围,若孙建明起诉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则由其承担实体败诉的法律风险,而不会影响程序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重洲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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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矻与黄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矻与黄兆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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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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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谈某霆、吕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谈某霆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且无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谈某霆的住所地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伟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伟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告王伟雄在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爱萍书记员:沈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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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熙明与上海昌某房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关于原告的股东身份之争。  庭审中,被告认为梁成佳持有的被告50%股权并没有交付原告,因为生效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只是判令将梁成佳所持有被告50%的股权办理变更至本案原告名下,然至今该50%股权尚未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法院亦没有确认过原告的股东资格。因此,原告不是持有被告50%股权的股东。  本院以为,股权交付不是仅以工商登记的变更作为交付标志。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知到公司亦可以认定为交付。况且,2015年12月23日当日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了原告的权利,原告系拥有被告50%股权的股东。  法律规定,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原告是持有被告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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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张某1、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1和周某某均认可向朱某借款200,000元以及该借款截止2017年6月的利息,但认为2017年6月之后的利息不应计算,且周某某认为2017年12月2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和还款协议是张某1一人签署,其不知情,也不认可。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17年12月2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和还款协议对周某某是否有效力;2.张某1、周某某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6月之后的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1,首先,张某1和周某某系夫妻关系,系争借款也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周某某本人未在2017年12月23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但是张某1在该协议上签字,且周某某也在同日作为张2的代理人与陈某1、韩某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周某某曾委托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向陈某1、韩某某发送律师函,该律师函中有“2017年12月23日,周某某和张某1代表张2与你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陈述;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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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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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朱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间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充分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1,870,000元之事实,故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确认并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870,000元。  二、被告朱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如下方式偿付原告刘某某借款利息:1.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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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250,000元借款未还,被告理应根据其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已属违约,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玉某借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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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华与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国泰富融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资质。如果上诉人所称属实,则被上诉人涉嫌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应当被一审法院受理。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被上诉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的唯一股东,其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可能是涉案资金的去向标的,因此其存在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应当一并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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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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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徐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是徐某某与蒋敏的共同债务,蒋敏负有共同归还债务的民事责任。蒋敏死亡后,按继承法规定,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蒋敏遗产范围内清偿。各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仅限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一义务是分开的、独立的,不存在共同责任,也不存在相互连带责任。所以,陆某某在本案中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高某某认为本案遗漏蒋敏的继承人陆某某为案件当事人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要求陆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之义务,可另觅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申请人认为其对蒋敏的债权拥有房屋抵押权,应当用蒋敏个人名下的房产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而法院未予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之意见。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上述抵押权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不应直接对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之外的事项作出处理,故本院未对申请人享有抵押权房屋优先受偿权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05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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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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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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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裘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原告邱某某主张以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在登记机构登记的的债权本金为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超出登记部分的债权本金无权优先受偿。被告中国银行、裘某某则认为,应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中国银行与高玉龙、张媛媛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订立合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相关催收费用、公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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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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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等并结合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5,0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5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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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与民事调解书相吻合,原告依约向被告或被告指定的案外人交付钱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时归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月利率2%标准进行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起算时间调整为自2018年10月2日起。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本院调整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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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范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已经通过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证明,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然被告在制定还款计划后从未按照该计划履行,且显然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承诺,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从原被告借款经过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有偿借贷,根据原被告之间对本息的约定,原告现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孟某某借款1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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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甘某与汪某、殷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述两类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涉案民事案件判决前,他案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汪某与案外人董涛共同欠两告借款1000余万元。本案中,(2018)沪0112民初26726号民事判决,南京市建邺区金隅紫京府XX幢XXX室房屋产权被告殷某所有,致使被告汪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故两原告与(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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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016)沪0112民初29915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张正宝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而在被告与孙桃梅QQ聊天过程中,被告自认其借了200,000元,张正宝借了200,000元,结合原告最初欲将400,0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不成转而转账给张正宝的这一情节,由此本院可以认定实际是本案被告与张正宝共同向原告借款,且之后张正宝也向被告转账了其中的100,000元,现张正宝已自愿向原告偿还了其中的3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我国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自愿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未超年利率6%,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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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王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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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因购房而向其借款298000元,虽提供了汇款记录和被告杨某某个人出具的借条,因被告丁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作为出具借条当事人的被告杨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反映:“两被告共同购房屋的首付款为400000元,其母亲出资300000元,另向朋友借款100000元”。说明被告杨某某也不认为原告杨某某打入其银行帐户内的298000元为其夫妻债务。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存在特殊的家庭身份关系,原告杨某某主张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丁某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丁某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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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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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卢某发、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鉴于被告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本院最终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培涛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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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徐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徐某豪向原告康某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凭证以及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且原告有交付借款能力,本院确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现被告徐某豪认可借条字是被告写的,对于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6日的借条,认可收到16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25日、2013年6月13日、2013年6月24日、2013年6月24日对应金额为7000元、32,600元、30,000元及3000元的小额现金借条,被告称对应钱款均未收到,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应属于被告的福利院工程款已被原告划走,被告所欠原告全部借款已经还清,但审理中,被告表示工程款返还案件已经另案诉讼,不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仍应归还原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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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欣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在于借款意思表示真实和借贷事实发生。综合本案一、二审中当事人的抗辩,上诉人徐州欣华纳公司对于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未否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事实是否已真实发生,即1.2亿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院结合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之间特定利益关系、借款用途及当事人举证等方面,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已实际发生,现阐明如下:  第一,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分析。首先,戴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9日向伊本捷投资公司转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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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言与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重言与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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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金海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凌金海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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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王某某、朱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闵行区,故本院认为,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朱凌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劲松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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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郁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与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郁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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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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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刘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刘某某、刘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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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陈某在庭审过程中的自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某尚欠原告郭某某本金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辩称借款本金是7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某在债务到期之后,不能依照约定还款,显然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追讨借款发生的费用要由被告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根据律师行业标准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标的额等,酌情支持2,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上述债务虽然形成于被告陈某和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陈某在同一时期内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多人举债且累计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理需要,且原告郭某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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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众大罗塘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借款申请上约定了借期为一个月。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被告的抗辩意见,利息的争议焦点为:1、刘辉是否有权决定免除被告的借款利息;2、双方未约定借期外利息,原告的利息诉求能否成立。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其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称借款时,其系被告的股东,同时担任原告的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免除利息。但上述任职情况和职务权限的陈述与企业登记信息明显不符,现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也未出示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刘辉陈述的免息决策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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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裘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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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裘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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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裘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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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裘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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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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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裘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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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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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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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当事人有借款的合意,二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一、原、被告是否建立了借款合意。首先,涉案《借款凭条》经两被告签名且明确记载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等事项,内容真实完整,该《借款凭条》表明了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庭审中被告关于在借款凭条上签名以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目的时所作陈述可知:一为被告在借款凭条上签字时其明知向吴某某所借的借款尚有120万元本金未结清;二为需要将该款还清方能撤销吴某某借款的抵押登记。被告的上述陈述正与原告所主张的两被告的借款目的相一致。综上分析,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借款的合意。  二、涉案借款是否交付。被告以其收到原告转账的120万之后立即转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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