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1、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周尚淼是第二次碰撞死亡,就不应认定被告人对周尚淼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3、赵瑞云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未设立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民事赔偿数额合理。鉴于上诉人海某和被害人近亲属付小将、付某2、付某3在二审期间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对上诉人海某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明春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又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系过失犯罪,二审中,上诉人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程某某、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上诉人王某甲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王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已赔偿、被害人已谅解等情况,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事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到唐河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此公诉意见成立,可对被告人牛某某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牛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未及时保护现场、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离案发现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王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王某本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杜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避让行人,与步行人候某某相撞,造成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柴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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