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超过刑事立案标准不到一个百分点,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有坦白行为,系初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路段的人、车流量相对较少,且行驶过程中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39.75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初犯、偶犯、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吴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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