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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