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进行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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