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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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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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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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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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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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